一、被收养的孩子对亲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孩子被收养后,他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就已经消除,对生父母不再承担赡养义务。亲生父母不可以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但是现实中,会有子女顾及血缘关系,对亲生父母予以照顾,这是道义上的事情,不关乎法律,如果子女不对其进行赡养,亲生父母也不能起诉子女。
二、《民法典》对于收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可以被领养的儿童包括哪些
可以被领养的儿童包括: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法律上,收养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分契约关系。由于收养会将本无真实血缘联络之人间,拟制具有亲子关系,因此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又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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